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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保險: 一篇讀懂勞保〡勞工保險〡員工保險

僱員保險新手超詳盡攻略 Employee Compensation

僱員保險 / 員工保險 / 勞工保險 (簡稱”勞保”) 對好多人來說可能是很遙遠的事, 但其實這麼近那麼遠, 在香港有近各行各業400萬的打工仔, 而只要有受薪員工工作的地方, 就已經係勞保的受保範圍, 絕對比便利店還要多! 咁究竟買勞工保險 (勞保) 跟你我有咩直接關係呢? 勞工保險可以點比較? 勞保又以點報價?
僱員保險 / 員工保險 / 勞保 - 僱主 VS 僱員

勞保對於僱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勞保),以承擔僱主在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即係話只要你係老板, 收緊你人工幫你做緊野的員工, 你都要幫佢買足勞保! 尤其係2022 – 2023年保險業聯會勞工處對勞工保險實施既新安排之下, 對勞工保險的新申請同續保要求都有所提高!
 

勞保對於僱員:

不同於每月人工或其他公司福利, 作為打工仔當然最好由投入社會第一份工, 到退休的最後一天都用不著勞保(代表一路平安大吉, 冇出現工傷個案) . 但俗語有云不怕一萬, 只怕萬一, 假若真的有一天在工作其間因工受傷, 小則三五百的醫藥費老闆們自然不會太介懷去幫你支付; 但如果是嚴重受傷引致長期病假及需要長期接受治療, 這筆由幾萬至上百萬的費用就真的非同小可了. 作為打工仔當然你不可能入職時 尷尬地去問僱主究竟有沒有幫你投保足夠勞保, 但只少你能夠係你日常工作地方的當眼處, 留意到僱主有沒有按法例規定去張貼有效的張貼保險通告. 舉例如你公司明明有20人以上工作, 但你發覺保險通告上的受保僱員人數寫著只有5人, 那就代表公司的勞保可能未更新好資料了.
咩人要買勞工保險 / 僱員保險 / 員工保險
1) 所有按僱傭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既全職或僱員, 不論僱傭時間長短
 
2) 由香港僱主係本港僱用, 而係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例如:在外地出勤既空姐空少)
 
3)在香港註冊船隻上工作的海員以及在該等船隻上從事其他工作的僱員
 
咁有邊類人不適用僱傭補償條例?
1) 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的人士 ( 但仍適用於兼職家務助理、由僱主僱用以擔任該本行業的臨時僱員、或經由會所聘用或支付薪金以受僱從事任何遊戲或康樂事務的臨時僱員
 
 
3)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但若僱主根據僱傭補償條例投購的保險明確包括佢家庭成員, 則條例仍然適用)
勞保/僱傭補償條例包括邊幾類責任?
A) 工傷意外
 
僱員如果係 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導致受傷或死亡, 就算僱員係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 僱員係一般情況下仍須負上僱傭補償條例既補償責任
 
若果僱員係以下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 則一律被視作為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1.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搭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2.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3. 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
  4.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但係以下幾種情況, 僱主就無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1.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2. 僱員蓄意自傷;
  3.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聲明屬虛假,而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4.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B)職業病
 
如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僱傭補償條例》附表2指明的 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僱傭補償條例下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及有關的訂明期間詳列於附表2(見附錄2) (來源:勞工署)。
 
若在僱傭補償條例訂明期間內,僱員曾受僱於多名僱主並從事同類或類似工作,則各僱主均須負起補償責任,負擔多寡視乎情況而定。 僱主如欲聘用僱員從事可能引起職業病的行業,可要求僱員接受由註冊醫生為他進行的身體檢查,費用須由僱主支付。若僱員拒絕接受有關的身體檢查,在患上職業病而引致喪失工作能力 或死亡時,可能會喪失獲得僱傭補償條例 補償的權利。 如任何疾病是附表2不適用者,但經證明僱員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則僱員仍可按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 僱員如懷疑自己患上附表2指明的職業病,應盡快求診並向主 診醫生詳述病患,及所從事的職業詳情,以協助醫生作出診斷。
幾時要買勞保?

僱員保險 /員工保險/ 勞保唔同MPF強積金60日寬限期, 其實員工第一日返工時就應該要有一張有效的勞保保單保障住! 仲等, 馬上搵我地查詢勞保報價喇!

老闆 / HR 點樣買勞工保險?

買勞工保險同買其他類別保險的原理一樣, 勞工保險公司需要了解投保標的物 / 對象的具體情況, 以便評估風險而去設定相應保費率及發出勞保報價. 一般類型的行業提供到以下基本資料已經可以取得初步報價, 至於風險較高的行業 (飲食業, 工程行業, 運輸業) 則需要提供指定的額外補充資料. 

勞工保險報價需要準確好以下4樣最基本文件資料:

  1. BR (Business Registration)- 香港公司商業登記證資料.
  2. 受保地址 / 員工工作地址
  3. 公司業務性質
  4. 員工工種 / 人數 / 全年人工 
買勞保, 有咩要比較?

香港人買咩都會上網格價比較下, 咁勞工保險可以點樣比較: 

勞保邊間好?

勞工保險應該點樣格價比較?

常見問題 FAQ – 勞工保險

問: 勞工保險於2023年開始, 對於僱員的最低工資要求是否提高了?

答: 是, 立法會在3月17日通過三項決議,調高《僱員補償條例》、《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及《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合共18個補償項目的金額,新修訂在3月19日憲報刊登,並將於4月13日生效。

《僱員補償條例》的項目中: 每月最低收入(用以計算工傷病假期間的按期付款)由舊有的金額 $5310 提高至 $5500. 意思由2023年4 月13 日起開始, 勞工保險保單內的每位受保員工的年薪計算(不論是全職或兼職員工), 由舊有的 $63,720 提高至 $66,000

詳情可參考刊載於政府憲報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的決議.

問: 現行香港勞工保險, 是否保障新冠肺炎 / 2019 冠狀病毒病?

答: 如僱員感染 2019 冠狀病毒病, 《僱員補償條例》及《僱傭條例》分別就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和非因工染病提供保障。如果僱員非因工 染病(包括2019冠狀病毒病),僱主須根據《 僱傭條例》的規定及有關僱傭合約 的條款給予僱員病假 ,並向符合資格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 詳情請查閱: 勞工處 / 衞生署 2022 年 3 月 11 日更新通告

在這疫情嚴峻的非常時期 , 即使感染 2019冠狀病毒病 的 僱員未能提交醫生證明書,僱主亦應 接 納 衞生署 向 感 染 2019冠狀病毒病的僱員所發出的隔離令(Isolation Order),並參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向符合《僱傭條例》訂明的其他資格的僱員按時發放疾病津貼。一般來說,僱主無需要求已出示隔離令的僱員提交醫生證明書。

勞工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 收入的計算

問: 個別行業(例如建造業)的僱員的開工日數經常不固定,假若僱員不幸遭遇工傷意外,在計算其每月收入時,僱主應怎樣處理?

答:「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指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假若有關僱員按日計薪,而他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實際開工日數是19天,則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如下:

假設該僱員在遭遇工傷意外前已為其僱主工作了4個月,則該僱員在過去受僱不足12個月內的平均每月收入如下:

僱員在過去受僱

勞工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 醫療費的計算

問: 如僱員在香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醫治?

答: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除非經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協議另作規定,否則僱主無須支付在香港以外就香港以內發生的意外進行醫治的醫療費。

問: 僱員如果按同一處方自行購買第二次或多次的藥物,僱主是否仍須支付有關的藥物費用?

答: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醫療費包括僱員接受醫治其傷患所涉及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處方的藥物的費用。不過,除非藥物處方上載有有關藥物的配發次數,並按照該指示配發,否則僱主無須付還同一處方而配發超過一次的藥物費用。僱員可獲付還的醫療費亦以不超過每天最高金額為限。

勞工保險 – 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受傷或死亡個案

問: 如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是否受《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

答: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條例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條例亦有訂明,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亦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此外,即使僱主並非在本港營業,或是在外國船隻工作的海員,只要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而有關僱員/海員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即使導致僱員身體受傷的意外是在香港以外發生,本條例仍然適用。

問: 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受傷的僱員,其獲得的補償與在香港因工受傷的僱員有沒有分別?

答: 基本上沒有分別。惟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受傷的僱員須留意以下事項:

  • 外地補償就同一損傷,如僱員根據該地方法律就該項損傷獲得補償,則在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須付給的補償中,須扣除有關的外地補償。
  • 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如僱員在香港以外接受醫治而獲發病假,有關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最後須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書面病假跟進方式」並不適用於有關個案。
  • 醫療費倘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於香港以外地區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並在當地進行醫治,僱主須支付有關的醫療費,金額與本地支付醫療費的最高金額相同。有關醫治須為當地容許執業行醫或容許從事外科、牙醫、脊骨療法、物理治療或職業治療工作的人所進行的或在其監督下進行的醫治。僱主或僱員均可向勞工處處長申請一份述明醫療費金額的證明書。
  • 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費用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於香港以外地區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並接受在當地獲容許執業行醫或從事外科或牙醫工作的人員醫治,或接受在該等人員監督下進行的醫治,若供應及裝配有關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費用得到「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會」的批准,則僱主必須負責支付,惟以指定的最高金額為限。最高金額與僱員在香港因工遭遇意外受傷時相同。

問: 如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因工受傷,並須在當地接受醫治,應注意甚麼事項?

答: 僱主注意事項

  • 僱主在接獲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的通知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指定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 僱主須按保險承保人(並非保險中介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書面或指定表格)通知保險承保人有關工傷事件。
  • 僱主應妥善保存向受傷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的紀錄、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及/或由勞工處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病假紙和醫療費單據的正本等,並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遞交有關文件,以便索回已支付的補償款項。
  • 僱主如收到何任法律文件,包括法院的命令或傳票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或尋求法律意見。
僱員注意事項
  • 無論傷勢是否嚴重,應立即通知僱主/主管/人力資源部,盡快將病假紙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呈交僱主,切記自己保存一份副本。
  • 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醫治時,應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原因及經過,並備存所有相關的醫療紀錄,包括到診紙、覆診紙、轉介信、病假證明書、入院紀錄及醫療報告等。此舉一方面可協助醫護人員作出適切的診斷和醫治,另一方面亦有助勞工處職業醫學組為其進行工傷病假的跟進,以及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進行判傷。
  • 如有需要,僱員應在香港接受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的診治,並提供有關醫療紀錄予勞工處,以作適當的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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